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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发生的股权性投资损失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1636
     

    案例概况:

    成都吉祥公司2015年12月将其持有成都吉祥商贸公司45%全部转让给如意集团形成的股权转让损失180万元,成都吉祥公司2015年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有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为纳税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属于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分析看似股权投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常有道理,但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纳税人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请看以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不难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仅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资产损失,并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同理,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应表述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等非货币性资产”,而不必将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单列。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各类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前两项以外的其他资产损失,均应按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成都吉祥公司2015年12月发生的股权性投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应资料,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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